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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将怎么用?看看这份新通知

浙江新闻  2016-12-12 13:24

[摘要] 日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提出意见,要求规范拆后土地管理,拓展拆后土地利用途径,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复原(恢复原有状态及使用功能),以及经批准临时建设和使用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确保拆后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日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拆后土地利用工作提出意见,要求规范拆后土地管理,拓展拆后土地利用途径,将拆建、拆改、复耕、复绿、复原(恢复原有状态及使用功能),以及经批准临时建设和使用等一并纳入拆后土地利用范围,确保拆后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拆后土地如何利用?

合理安排拆后土地短期利用

对于近期无法确定利用方向或项目一时难以实施的,根据区域环境和现有条件,综合考虑近、远期规划和利益关系,采取建设停车场、体育运动设施、休闲广场、公园绿化、街道景观等功能性、公益性项目等方式进行充分利用,防止土地闲置。

统筹使用农村集体拆后土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拆后土地,在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产权和利益关系基础上,可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用于农村村民建房、村级留用地开发、村集体企业(工业企业、标准厂房、乡村旅游、民宿等)建设等。

支持农村零星土地整治利用

对农村零星的拆后土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可纳入土地整治,通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化零为整”进行综合利用,也可以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

做好规划局部修改

对符合城乡规划和长远发展方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在县域内跨乡镇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和乡级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通过规划修改调整加以利用。

关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的,可以认定为违法用地行为已消除,不再进行违法用地查处确认;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并处罚款方式处置的违法用地,在罚款已执行到位、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已依法处置到位后,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对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可由原土地使用者回购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并办理出让手续。

2009年12月31日前确已实施建设的但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土地类别未确定为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应证据并报经政府批准认定后,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拆后土地利用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建立拆后土地利用激励政策

对“三改一拆”土地利用涉及开发方式、供地手续办理、协议出让、利益分配等政策的,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挂钩机制。“三改一拆”拆后土地政府重新供应的纳入挂钩范围,原则上按照存量与增量3:1比例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额度。各地要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发现有错报、虚报的,双倍扣减对应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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